山东“源头治超”,最高罚3万元,谁装载谁负责!
更新:2023-02-06
自2023年1月1日起,《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条例明确规定,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违规者将按照相关条款进行惩罚处分。

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山东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中,进一步强调了“源头治超”的重要性,条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范围,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

首先,针对于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明确要求在装载阶段,除了要按照现行法规进行标准装载之外,同时需要对车辆如实计重、检测、出具装载、配载等证明,且货运装载的名称、种类、重量、尺寸等信息需如实登记,并保存至少六个月。并且,在条例中第十六条明确规定,所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无证件车辆进行装载,不得对车辆进行超过标准装载,并且不得允许违法超载货物车辆驶离源头单位。条例中所指出的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指道路货物运输站(场)、港口码头、工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煤炭、矿石、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重大装备等货物装载地。在此次山东省发布的治超条例中,明确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得虚假标定车辆技术数据。并且,禁止拼装或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在监管层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在通行监管中发现拼装、非法改装货物运输车辆,应当依法处理;涉及生产、销售、检测、报废回收等环节的,应当分别通报同级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等部门依法处理。在法律责任方面,针对源头治超,违反《条例》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其中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为无号牌、无合法有效证件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超过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或允许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采取锁闭车辆门窗、安装影响检测的装置等方式逃避、干扰检测的;或采取超低速行驶、急刹车、多车辆并排、首尾紧随、偏离称重装置边轮通过等方式干扰检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高速公路入口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每辆次二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来源:卡车之家)